关于加强房地产行政执法和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

[2011-07-23]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大房地产行政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受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3、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

 

6、对预销售的商品房应及时进行网上备案,不得超范围销售商品房。

 

依据上述规定,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治理。各房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通知精神自觉纠正不当行为,减少和杜绝违法行为发生,对有问题的经营行为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各种媒体进行曝光。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和有效证据。

 

执法机构: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执法稽查大队

举报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24号住建局东十楼1002房间

举报电话:0313——5958877